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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条款有争议 法官调解定纷争

发布时间: 2020-04-27 09:46:29

来源: 老百家聊生活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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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4日,在听说购房有优惠后,黄某到某公司的楼盘销售中心处与该公司签订了《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黄某认购平南县某商住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须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签约定金3万元,之后在接到该公司通知七日内到该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某不按约定付款及逾期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黄某违约并放弃所认购的物业,公司有权对该物业另行处理,黄某无权收回所交定金。

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黄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3万元定金。接到通知后黄某去到销售中心协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双方就交房时间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某希望该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在该公司拒绝后,黄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3万元定金。

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认购协议书中的“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并交齐定金后,在接到甲方通知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七日内,到某销售中心与甲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本认购书第三条的约定支付房款。乙方不按约定付款及逾期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并放弃所认购的物业,甲方有权对该物业另行处理,乙方无权收回所交定金。”是否有效。2、签订认购协议书以后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在谁?黄某是否存在违约?某公司应否返还认购定金3万元?

黄某代理人表示,双方对交房时间未能达成一致,认购协议书中关于定金的条款是限制了黄某协商的权利的格式条款,因此对黄某不具有约束力。某公司代理人表示,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是黄某的私人原因引起的,黄某代理人辩称,之所以不签订合同是因黄某急需房子居住,与该公司的交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未约定交房时间,后双方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交房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存在责任。在法官释法说理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退回20000元给黄某,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ransheng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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