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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房子又作为反担保物予以抵押

发布时间: 2017-09-18 17:00:53

来源: 山西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一屋两卖,可能构成诈骗罪。

男子张,64岁,寿阳县人。2013年4月,张与寿阳县农商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用途是旅店及洗浴中心资金周转,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3月10日。之后,张与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及抵押反担保合同,这笔贷款由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同时,张某将自建小二楼作为反担保物,抵押给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

最初的几个月内,张还能正常归还利息,到后来就不再归还了。这笔贷款,一直由担保公司偿还利息。贷款到期时,张失去联系。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替张归还了银行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共计103万余元。担保公司调查得知,张所提供的抵押物,是一座自建小二楼。2010年3月之前,张欠同村村民赵的钱款。后来,因没有能力归还,张以64万元的价格,将小二楼转卖给了赵。张的行为,给山西金瑞担保有限公司造成损失103万余元。

张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 gaoji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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