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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签了合同付了定金 到手的房却“飞”了

发布时间: 2017-10-17 09:44:35

来源: 金山网

分类: 行业动态


按照一般买房人的心理,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按约给付了定金,这房子就应该跟煮熟的鸭子一样,飞不了了。然而,家住丹徒区的池先生却没料到,这即将到手的房子,却随着房价上涨而“飞”了。

今年3月,池先生想在谷阳路附近购入一套二手房作为住房使用,经某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他看中了谷阳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为83万元。池先生立即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房人王先生,王先生称,房子是自己买给刚成年的女儿的,有关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自己处理,在过户时会带女儿到场签字。

签订合同当天,在核对了王先生带来的房产证、身份证原件等证明后,池先生认为,王先生和房主小王确系父女关系,小王年纪尚小,和王先生交易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于是,买卖双方和中介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池先生按期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约定在3月底前给付首付47万元。

合同签订后,池先生为筹措房款,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屋出售了。在约定的给付房款之日到来时,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先生要求付款,不料王先生却提出,就在自己和池先生签订合同后,附近房价整体上涨,自己的房子卖亏了,要求加价到89万才肯出售。池先生称,自己也知道附近房价上涨,愿意适当补贴,但不同意多支付6万元的房款。双方为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池先生无奈将王先生和其女儿小王告上法庭,以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王先生在收到诉状后,向丹徒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房屋系女儿所有,自己当时代为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女儿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定金法则也不适用。

庭审中,面对法官再三询问为什么在没有得到小王授权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挂在中介出售并在合同上签字的问题,王先生却始终不肯正面回答,而是辩称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误导,瞒着小王自行从家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事后小王不同意售房,因此当时自己在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陈宁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王先生说,自己确实是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觉得房子卖亏了。在陈宁的反复协调下,王先生最终同意,返还池先生交纳的定金3万元并补偿池先生2万元,中介费1万元由王先生承担。

责任编辑: xu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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