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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1999年后的不予确权登记

发布时间: 2017-02-09 10:16:17

来源: 华商报

分类: 国内动态


为进一步规范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据了解,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规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须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且需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 tangshou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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